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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则——
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高额经济补偿!
其实,企业失去的仅仅是金钱吗?还有 比失去高额金钱可怕得多的---企业人才 竞争力!
迫在眉睫——
如何界定上述中的“不能胜任”?
如何防患于未然?
如何建立完整、健康的用人体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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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: “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 1年支付1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。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,按1年计算……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……”
新《劳动合同法》: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 位应当继续履行;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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